氡及氡子體廣泛地存在于室內、外環境,尤其是地下環境具有很高的氡濃度。氡及氡子體的公眾照射輻射劑量是實踐活動引起的公眾照射年個人有效劑量限值*標準( 1mSv)的1.2倍,約是我國*正常運行所致公眾照射的1000倍。
新標準分別依據ICRP第65號出版物(1993)以及 ICRP關于氡的輻射防護聲明(2009)給出了室內氡及氡子體的劑量約束值和室內氡濃度的控制值。并將氡濃度控制值的表述由年均平衡當量氡濃度改為年均氡濃度。
室內氡濃度的控制值
對于室內氡濃度,優先使用以下的年均氡濃度控制值:
對新建建筑物室內氡濃度設定的年均氡濃度目標水平為100 Bq·m-3。
對已建建筑物室內氡濃度設定的年均氡濃度行動水平為300 Bq·m-3。
室內氡及氡子體的劑量控制值
當室內氡濃度達到或超過1.1.1的氡濃度控制值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氡及氡子體濃度對相關所致年均有效劑量的估算,并對劑量估算結果應用以下的劑量控制值:
對新建建筑物室內氡及其子體設定的有效劑量目標水平為3 mSv;
對已建建筑物室內氡及其子體設定的有效劑量行動水平為10 mSv。
為使新建建筑物室內氡濃度不超過目標水平,事前應做好建筑物選址和地基選擇工作。必要時應對建筑物地基及其附近的地下水源進行氡含量的測量與評估,高氡地區還應采取防氡設計。新建建筑物應使用放射性核素含量符合GB 6566和GB 50325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
室內氡濃度的測量參照GBZ/T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