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保部發布了《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重量法》,*對懸浮在空氣中,直徑小于等于2.5微米的顆粒物PM2.5的測定進行了規范。目前,PM2.5尚未列入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指標。
根據環保部公告,從今年11月1日起,原先的*環境保護標準《大氣飄塵濃度測定方法》廢除,《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 重量法》取而代之,新發布的規定用以規范環境空氣中PM10和PM2.5的測定方法。
懸浮在空氣中,直徑在100微米以下的顆粒物,稱為總懸浮顆粒物,其是我國大氣污染的主要指標。其中,對人體危害*大的是直徑小于10微米的浮游狀顆粒物,此前稱為“飄塵”,后改為“可吸入顆粒物”。直徑小于等于10微米的可吸入顆粒物被稱為PM10,直徑小于等于2.5微米的稱為PM2.5,又稱細顆粒物。
我國在1996年版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將PM10列入了控制標準,但未將PM2.5列入。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依據的主要準則,即衛生組織發布的空氣質量準則中,提出了PM2.5顆粒物的基準值,國際上主要發達*,以及亞洲的日本、泰國、印度等國也均將PM2.5列入了空氣質量標準。雖然PM10中包括PM2.5,但因為PM2.5對人體影響更大,因此目前的全球趨勢是將其單獨列出來作為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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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環境空氣 PM10和PM2.5的測定 重量法》等三項*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監測工作,現批準《環境空氣 PM10和PM2.5的測定 重量法》等三項標準為*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環境空氣 PM10和PM2.5的測定 重量法(HJ 618-2011);
二、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29-2011);
三、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
以上標準自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bz.mep.gov.cn)查詢。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下述*環境保護標準廢止,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大氣飄塵濃度測定方法(GB 6921-86)。
特此公告。